关于开展第四届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的通知
锦科协发[2016]4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省、市人才发展规划,促进科技人才成长。2002年,经中共锦州市委同意,建立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制度。由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锦州市人事局(现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科学技术局(现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联合组织实施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此奖项的评选是每两年一届。今年,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科技局决定开展第四届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是面向全市企事业广大在职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奖项,其宗旨是激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勇攀科学高峰,造就一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把锦州建设成为辽西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二、评选范围
凡在锦州(包括驻锦中省直单位)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生产、研发、教学和医疗等工作,业绩突出,品德优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报。
三、评选原则
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学术道德。
(二)近三年来在业务工作中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的、创新性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或与之相当的其它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1项以上;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含)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经济效益情况须附财务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3.学术成果显著。近三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学术著作)的主要作者。
五、评选名额
第四届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奖人数限30名。曾获得往届全国、省、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评。
六、推荐单位
以各企事业单位(其中,含市级学会、企业科协、高校科协)及县市区科协为推荐单位。一级法人单位限报2人。
七、组织评选
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科协主要领导担任。锦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八、表彰奖励
对获奖者以精神奖励为主,由4家组织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评选结果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作为考核使用或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九、材料申报要求
请各单位务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推荐候选人材料。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1.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且报电子版)。申报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须严格按“填表须知”填写。
2.推荐候选人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同证明材料订在一起。
3.推荐候选人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装订成册列出目录。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重要论文及著作(需提供封面、目录及版权页复印件)、经济效益财务证明等重要材料。同时报送各种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版,不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
联系人:佟宏彦
电 话:3126097
地 址:解放路四段5号319室学会部(40军对面)
邮 编:121000
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锦州市科技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